(2016)吉0282刑初7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282刑初73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96年2月4日生,汉族,吉林省桦甸市人,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桦甸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桦甸市看守所。辩护人丛晓海,吉林华绅律师事务所律师。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以桦检公刑诉【2016】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桦甸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琳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丛晓海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6、7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桦甸市明华街阳光嘉园小区北门由荆某某经营的小卖店,以冒充“小洋人”品牌货物送货员借钱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荆某某现金人民币40元。2、2014年7、8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桦甸市明华街“金红源”超市,以冒充“小洋人”品牌货物送货员借钱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王某某现金人民币35元。3、2014年8、9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桦甸市明华街“易达”休闲旅店,以冒充隔壁店铺员工借钱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某现金人民币30元。4、2014年9、10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桦甸市明华街阳光嘉园小区D区6号楼4单元101室孙某某经营的小卖店内,以冒充邻居借钱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孙某某现金人民币20元。5、2014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桦甸市明华街“弘尚”大药房,以冒充附近店铺人员借钱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金某某现金人民币20元。6、2014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桦甸市明华街“健康是福”养生馆,以冒充隔壁店铺员工借钱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闫某某现金人民币100元。7、2014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桦甸市新华街莲花路“重庆小面”饭店,以冒充隔壁店铺员工借钱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某现金人民币50元。8、2014年11月28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桦甸市启新街“心饰界”装饰商店,以冒充隔壁店铺员工借钱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车某现金人民币50元。9、2014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桦甸市启新街光明路易经学社,以冒充隔壁店铺员工借钱的方式骗取被害人代某某现金人民币40元。10、2014年秋天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桦甸市明华街阳光嘉园小区D区1号“二胖”蔬菜水果直销店,以冒充邻居借钱的方式骗取被害人于某现金人民币20元。11、2014年秋天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桦甸市新华街“燕达”美容养生馆,以冒充附近店铺员工借钱的方式骗取被害人于某某现金人民币50元。12、2014年11、12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桦甸市启新街“艾丽莎”美容养生会所,以冒充隔壁店铺员工借钱的方式骗取被害人于某某现金人民币50元。13、2014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桦甸市启新街“玉喜”轮胎修理店,以冒充隔壁店铺员工借钱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现金人民币30元。14、2014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桦甸市明华街阳光嘉园小区东门的“国崇”百货副食店,以冒充该小区居民借钱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徐某某现金人民币35元。15、2014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桦甸市明华街阳光嘉园新区“坤德顺”副食店,以冒充邻居借钱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邱某某现金人民币45元。16、2014年冬天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桦甸市明华街“烤肉竹桶饭”饭店,以冒充隔壁店铺人员借钱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杨某某现金人民币60元。17、2014年冬天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桦甸市明华街“靓丽”毛衫编织店,以冒充对面店铺老板亲属借钱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郭某某现金人民币30元。18、2014年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桦甸市启新街“济善堂”佛店,以冒充南环小区居民借钱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滕某某现金人民币100元。次日,李某某以同样的方式骗取滕某某现金人民币50元。19、2014年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桦甸市明华街“龙鑫”洗浴,以冒充隔壁店铺员工借钱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田某现金人民币30元。20、2015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桦甸市启新街东郡华都小区“东都”超市,以冒充小区居民借钱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邹某某现金人民币40元。21、2015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桦甸市明华街“大新”肉食店,以冒充隔壁店铺员工借钱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现金人民币40元。22、2015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桦甸市明华街兰亭绅苑小区内的“佳莹”超市,以冒充小区居民借钱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某现金人民币40元。23、2015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桦甸市启新街“克林”粮油店,以冒充顾客借钱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张某现金人民币50元。24、2015年3、4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桦甸市胜利街大市场“李刚”羊肉店,以冒充附近店铺员工借钱的方式骗取被害人任某某现金人民币80元。25、2015年4月6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桦甸市明华街“圣贤”书屋,以冒充隔壁店铺员工借钱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某现金人民币50元。26、2015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桦甸市明华街“特百惠”商店,以冒充隔壁店铺员工借钱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某现金人民币50元。27、2015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桦甸市启新街“华兴”洗衣店,以冒充隔壁店铺员工借钱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马某某现金人民币50元。28、2015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桦甸市明华街“名车维修”店,以冒充隔壁店铺员工借钱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唐某某现金人民币100元。29、2015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桦甸市明华街“林胜”公寓,以冒充对面店铺员工借钱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张某某现金人民币50元。30、2015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桦甸市新华街“泉阳泉”啤酒、矿泉水代理商店,以冒充邻居借钱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唐某某现金人民币20元。31、2015年4、5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桦甸市明华街“森宇”楼梯、木门店,以冒充隔壁店铺员工借钱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刘某某现金人民币50元。32、2015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桦甸市胜利街“桃源”洗浴城,以冒充隔壁店铺员工借钱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杜某某现金人民币50元。33、2015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桦甸市新华街“善和佛仙妙聚”店内,以冒充楼上邻居借钱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彭某现金人民币60元。34、2015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桦甸市启新街“瘦吧”减肥专门店,以冒充隔壁店铺员工借钱的方式骗取被害人于某某现金人民币100元。35、2015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桦甸市启新街“听雨小阁”商店,以冒充隔壁店铺员工借钱的方式骗取被害人侯某某现金人民币40元。36、2015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桦甸市胜利街“宏都”家居装饰商店,以冒充隔壁店铺员工借钱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崔某某现金人民币50元。37、2015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桦甸市启新街“顶固”衣柜、滑动门商店,以冒充隔壁店铺员工借钱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某现金人民币100元。38、2015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桦甸市启新街“爱诺”鲜花庆典商店,以冒充隔壁店铺员工借钱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夏某某现金人民币100元。39、2015年春天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桦甸市明华街“娃哈哈”水站,以冒充隔壁店铺员工借钱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某现金人民币48元。40、2015年春天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桦甸市胜利街“敏霞”粮油店,以冒充隔壁店铺员工借钱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刘某某现金人民币50元。41、2015年5、6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桦甸市启新街“晓宇”摩托车修理店,以冒充隔壁店铺人员亲属借钱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史某某现金人民币50元。42、2015年5、6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桦甸市胜利街“蓝景”写字楼七楼“圣彬”瑜伽馆,以冒充楼下画室人员亲属借钱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刘某某现金人民币70元。43、2015年6月6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桦甸市启新街“兰大夫”美容院,以冒充隔壁店铺员工借钱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车某某现金人民币100元。44、2015年6月10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桦甸市胜利街“福盈门”地板、木门店,以冒充隔壁店铺员工借钱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赵某某现金人民币50元。45、2015年6月21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桦甸市明华街“萌萌哒”宠物屋,以冒充附近居民借钱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王某某现金人民币50元。46、2015年6月22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桦甸市启新街“昌盛”粮油店,以冒充小区居民借钱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马某某现金人民币80元。47、2015年6月28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桦甸市明华街阳光嘉园小区8号楼下袁某某经营的油坊,以冒充该小区居民借钱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袁某某现金人民币50元。48、2015年6月30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桦甸市明华街“喜洋洋”面食店,以冒充邻居借钱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徐某现金人民币30元。49、2015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桦甸市明华街“女神密码”服装店,以冒充附近店铺员工借钱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姜某某现金人民币65元。50、2015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桦甸市明华街“瑞雪”冰淇淋店,以冒充楼上“ABC”英语培训学校员工借钱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宋某某现金人民币65元。51、2015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桦甸市明华街“金印足道”休闲会馆,以冒充隔壁店铺员工借钱的方式骗取被害人任某某现金人民币50元。52、2015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桦甸市新华街“于氏”麻辣烫饭店,以冒充隔壁店铺人员借钱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刘某现金人民币65元。53、2015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桦甸市明华街大冷面炖菜馆,以冒充隔壁店铺员工借钱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刘某某现金人民币100元。54、2015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桦甸市明华街“金色农华”商店,以冒充邻居借钱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贾某某现金人民币70元。55、2015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桦甸市明华街“科田”大药房,以冒充隔壁店铺员工借钱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祁某现金人民币50元。56、2015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桦甸市启新街“亿诺”专业丰胸塑形店,以冒充隔壁店铺员工借钱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王某现金人民币100元。57、2015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桦甸市启新街“百草堂”中药店,以冒充隔壁店铺员工借钱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王某某现金人民币100元。58、2015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桦甸市明华街“弘洋”玻璃商店,以冒充隔壁店铺员工借钱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史某某现金人民币100元。59、2015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桦甸市启新街“金鑫”自助火锅、烤肉店,以冒充隔壁店铺员工借钱的方式骗取卢某某现金人民币100元。60、2015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桦甸市胜利街“法狮龙”吊顶店,以冒充附近店铺员工借钱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王某现金人民币100元。61、2015年7月1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桦甸市明华街“我在丽江等你”商店,以冒充邻居借钱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现金人民币30元。62、2015年7月2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桦甸市明华街阳光嘉园小区东门由金某经营的服装店,以冒充该小区居民借钱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金某现金人民币40元。63、2015年7月3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桦甸市新华街“赫美”美容瘦身会馆,以冒充房东借钱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卢某某现金人民币100元。64、2015年7月5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桦甸市明华街“山清高娃”粮油直销店,以冒充隔壁店铺员工借钱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刘某某现金人民币75元。65、2015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桦甸市明华街馨园小区内“云燕”干洗店,以冒充小区居民借钱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某现金人民币30元。66、2015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桦甸市启新街由刘某经营的净水器商店,以冒充老顾客借钱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刘某现金人民币70元。67、2015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桦甸市启新街“洪媛”健康减肥店,以冒充隔壁店铺员工借钱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王某某现金人民币100元。68、2015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桦甸市明华街“百珍”参茸批发行,以冒充老顾客借钱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王某某现金人民币70元。综上,被告人李某某于2014年6、7月至2015年7月间,共实施诈骗68次,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4063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之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处罚,其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亦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辩护人丛晓海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被行政拘留期间如实供述了本案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同意返赃,系初犯,应从轻处罚。本院经审理查明:1、2014年6、7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桦甸市明华街阳光嘉园小区北门荆某某经营的小卖店,以冒充“小洋人”品牌货物送货员借钱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荆某某现金人民币40元。2、2014年7、8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桦甸市明华街“金红源”超市,以冒充“小洋人”品牌货物送货员借钱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王某某现金人民币35元。3、2014年8、9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桦甸市明华街“易达”休闲旅店,以冒充隔壁店铺员工借钱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某现金人民币30元。4、2014年9、10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桦甸市明华街阳光嘉园小区D区6号楼4单元101室孙某某经营的小卖店内,以冒充邻居借钱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孙某某现金人民币20元。5、2014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桦甸市明华街“弘尚”大药房,以冒充附近店铺人员借钱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金某某现金人民币20元。6、2014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桦甸市明华街“健康是福”养生馆,以冒充隔壁店铺员工借钱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闫某某现金人民币100元。7、2014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桦甸市新华街莲花路“重庆小面”饭店,以冒充隔壁店铺员工借钱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李剑锐现金人民币50元。8、2014年11月28日,被告人李东旭在桦甸市启新街“心饰界”装饰商店,以冒充隔壁店铺员工借钱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车某现金人民币50元。9、2014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桦甸市启新街光明路易经学社,以冒充隔壁店铺员工借钱的方式骗取被害人代某某现金人民币40元。10、2014年秋天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桦甸市明华街阳光嘉园小区D区1号“二胖”蔬菜水果直销店,以冒充邻居借钱的方式骗取被害人于某现金人民币20元。11、2014年秋天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桦甸市新华街“燕达”美容养生馆,以冒充附近店铺员工借钱的方式骗取被害人于某某现金人民币50元。12、2014年11、12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桦甸市启新街“艾丽莎”美容养生会所,以冒充隔壁店铺员工借钱的方式骗取被害人于某某现金人民币50元。13、2014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桦甸市启新街“玉喜”轮胎修理店,以冒充隔壁店铺员工借钱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现金人民币30元。14、2014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桦甸市明华街阳光嘉园小区东门的“国崇”百货副食店,以冒充该小区居民借钱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徐某某现金人民币35元。15、2014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桦甸市明华街阳光嘉园新区“坤德顺”副食店,以冒充邻居借钱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邱某某现金人民币45元。16、2014年冬天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桦甸市明华街“烤肉竹桶饭”饭店,以冒充隔壁店铺人员借钱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杨某某现金人民币60元。17、2014年冬天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桦甸市明华街“靓丽”毛衫编织店,以冒充对面店铺老板亲属借钱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郭某某现金人民币30元。18、2014年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桦甸市启新街“济善堂”佛店,以冒充南环小区居民借钱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滕某某现金人民币100元。次日,李某某以同样的方式骗取滕某某现金人民币50元。19、2014年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桦甸市明华街“龙鑫”洗浴,以冒充隔壁店铺员工借钱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田某现金人民币30元。20、2015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桦甸市启新街东郡华都小区“东都”超市,以冒充小区居民借钱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邹某某现金人民币40元。21、2015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桦甸市明华街“大新”肉食店,以冒充隔壁店铺员工借钱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现金人民币40元。22、2015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桦甸市明华街兰亭绅苑小区内的“佳莹”超市,以冒充小区居民借钱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某现金人民币40元。23、2015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桦甸市启新街“克林”粮油店,以冒充顾客借钱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张某现金人民币50元。24、2015年3、4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桦甸市胜利街大市场“李刚”羊肉店,以冒充附近店铺员工借钱的方式骗取被害人任某某现金人民币80元。25、2015年4月6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桦甸市明华街“圣贤”书屋,以冒充隔壁店铺员工借钱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某现金人民币50元。26、2015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桦甸市明华街“特百惠”商店,以冒充隔壁店铺员工借钱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某现金人民币50元。27、2015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桦甸市启新街“华兴”洗衣店,以冒充隔壁店铺员工借钱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马某某现金人民币50元。28、2015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桦甸市明华街“名车维修”店,以冒充隔壁店铺员工借钱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唐某某现金人民币100元。29、2015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桦甸市明华街“林胜”公寓,以冒充对面店铺员工借钱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张某某现金人民币50元。30、2015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桦甸市新华街“泉阳泉”啤酒、矿泉水代理商店,以冒充邻居借钱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唐某某现金人民币20元。31、2015年4、5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桦甸市明华街“森宇”楼梯、木门店,以冒充隔壁店铺员工借钱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刘某某现金人民币50元。32、2015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桦甸市胜利街“桃源”洗浴城,以冒充隔壁店铺员工借钱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杜某某现金人民币50元。33、2015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桦甸市新华街“善和佛仙妙聚”店内,以冒充楼上邻居借钱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彭某现金人民币60元。34、2015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桦甸市启新街“瘦吧”减肥专门店,以冒充隔壁店铺员工借钱的方式骗取被害人于某某现金人民币100元。35、2015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桦甸市启新街“听雨小阁”商店,以冒充隔壁店铺员工借钱的方式骗取被害人侯某某现金人民币40元。36、2015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桦甸市胜利街“宏都”家居装饰商店,以冒充隔壁店铺员工借钱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崔某某现金人民币50元。37、2015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桦甸市启新街“顶固”衣柜、滑动门商店,以冒充隔壁店铺员工借钱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某现金人民币100元。38、2015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桦甸市启新街“爱诺”鲜花庆典商店,以冒充隔壁店铺员工借钱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夏某某现金人民币100元。39、2015年春天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桦甸市明华街“娃哈哈”水站,以冒充隔壁店铺员工借钱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某现金人民币48元。40、2015年春天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桦甸市胜利街“敏霞”粮油店,以冒充隔壁店铺员工借钱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刘某某现金人民币50元。41、2015年5、6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桦甸市启新街“晓宇”摩托车修理店,以冒充隔壁店铺人员亲属借钱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史某某现金人民币50元。42、2015年5、6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桦甸市胜利街“蓝景”写字楼七楼“圣彬”瑜伽馆,以冒充楼下画室人员亲属借钱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刘某某现金人民币70元。43、2015年6月6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桦甸市启新街“兰大夫”美容院,以冒充隔壁店铺员工借钱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车某某现金人民币100元。44、2015年6月10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桦甸市胜利街“福盈门”地板、木门店,以冒充隔壁店铺员工借钱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赵某某现金人民币50元。45、2015年6月21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桦甸市明华街“萌萌哒”宠物屋,以冒充附近居民借钱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王某某现金人民币50元。46、2015年6月22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桦甸市启新街“昌盛”粮油店,以冒充小区居民借钱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马某某现金人民币80元。47、2015年6月28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桦甸市明华街阳光嘉园小区8号楼下袁某某经营的油坊,以冒充该小区居民借钱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袁某某现金人民币50元。48、2015年6月30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桦甸市明华街“喜洋洋”面食店,以冒充邻居借钱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徐某现金人民币30元。49、2015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桦甸市明华街“女神密码”服装店,以冒充附近店铺员工借钱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姜某某现金人民币65元。50、2015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桦甸市明华街“瑞雪”冰淇淋店,以冒充楼上“ABC”英语培训学校员工借钱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宋某某现金人民币65元。51、2015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桦甸市明华街“金印足道”休闲会馆,以冒充隔壁店铺员工借钱的方式骗取被害人任某某现金人民币50元。52、2015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桦甸市新华街“于氏”麻辣烫饭店,以冒充隔壁店铺人员借钱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刘某现金人民币65元。53、2015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桦甸市明华街大冷面炖菜馆,以冒充隔壁店铺员工借钱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刘某某现金人民币100元。54、2015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桦甸市明华街“金色农华”商店,以冒充邻居借钱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贾某某现金人民币70元。55、2015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桦甸市明华街“科田”大药房,以冒充隔壁店铺员工借钱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祁某现金人民币50元。56、2015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桦甸市启新街“亿诺”专业丰胸塑形店,以冒充隔壁店铺员工借钱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王某现金人民币100元。57、2015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桦甸市启新街“百草堂”中药店,以冒充隔壁店铺员工借钱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王某某现金人民币100元。58、2015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桦甸市明华街“弘洋”玻璃商店,以冒充隔壁店铺员工借钱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史某某现金人民币100元。59、2015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桦甸市启新街“金鑫”自助火锅、烤肉店,以冒充隔壁店铺员工借钱的方式骗取卢某某现金人民币100元。60、2015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桦甸市胜利街“法狮龙”吊顶店,以冒充附近店铺员工借钱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王某现金人民币100元。61、2015年7月1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桦甸市明华街“我在丽江等你”商店,以冒充邻居借钱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现金人民币30元。62、2015年7月2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桦甸市明华街阳光嘉园小区东门由金某经营的服装店,以冒充该小区居民借钱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金某现金人民币40元。63、2015年7月3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桦甸市新华街“赫美”美容瘦身会馆,以冒充房东借钱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卢某某现金人民币100元。64、2015年7月5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桦甸市明华街“山清高娃”粮油直销店,以冒充隔壁店铺员工借钱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刘某某现金人民币75元。65、2015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桦甸市明华街馨园小区内“云燕”干洗店,以冒充小区居民借钱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某现金人民币30元。66、2015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桦甸市启新街由刘某经营的净水器商店,以冒充老顾客借钱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刘某现金人民币70元。67、2015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桦甸市启新街“洪媛”健康减肥店,以冒充隔壁店铺员工借钱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王某某现金人民币100元。68、2015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桦甸市明华街“百珍”参茸批发行,以冒充老顾客借钱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王某某现金人民币70元。综上,2014年6、7月至2015年7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在桦甸市区内诈骗作案68次,诈骗现金共计人民币4063元。2015年7月6日,被告人李某某因诈骗金桦路东洋粮油超市经营者王某某现金人民币100元被桦甸市公安局抓获,其主动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案的诈骗犯罪事实,后其因诈骗王某某现金人民币100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家属代其将赃款4063元全部退还。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某某、代某某、张某、马某某、马某某、车某、杨某某、李某某、金某某、李某某、任某某、刘某、徐某、姜某某、宋某某、腾某某、王某某、赵某某、李某某、贾某某、李某某、刘某某、于某某、邹某某、李某、杜某某、郭某某、彭某、孙某某、于某、王某某、徐某某、荆某某、邱某某、金某、袁某某、祁某、李某、刘某、王某某、卢某某、车某某、王某、于某某、王某某、侯某某、史某某、崔某某、李某某、卢某某、王某、唐某某、闫某某、夏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史某某、张某某、李某、李某某、李某某、唐某某、刘某某、刘某某、于某某、刘某某、田某、任某某陈述、证人王某某证言、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案件提起及抓获经过、桦甸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桦甸市公安局行政拘留执行回执、监控录像视频截图三张、监控录像光盘一张、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因诈骗王某某人民币100元的违法行为被抓获后,主动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诈骗犯罪的事实,应以自首论,可依法从轻处罚;其退还了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丛晓海的辩护意见本院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7日起至2016年3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秀云代理审判员 巩建刚人民陪审员 杨照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丽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