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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21民初0035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韩红与任宝苍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1民初00358号原告:韩某,女,1989年0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XX乡XX村二组。被告:任某某,男,1983年0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审判员  李国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