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21民初0035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韩红与任宝苍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1民初00358号原告:韩某,女,1989年0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XX乡XX村二组。被告:任某某,男,1983年0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审判员 李国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