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82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佟志福与梁国军买卖合同纷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佟志福,梁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82执35号申请执行人佟志福,男,汉族,个体业主。被执行人梁国军,男,汉族,无业。本院在执行佟志福申请梁国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给付执行款1025.00元,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玉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于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