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1182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佟志福与梁国军买卖合同纷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佟志福,梁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82执35号申请执行人佟志福,男,汉族,个体业主。被执行人梁国军,男,汉族,无业。本院在执行佟志福申请梁国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给付执行款1025.00元,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玉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于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