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103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吴惠斌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惠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03执36号移送执行人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被执行人吴惠斌,男,1966年8月4日,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陈文与被执行人吴惠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台民初字第229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判决,本案案件受理费920元由被执行人吴惠斌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判决要求缴纳,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依法移送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吴惠斌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要求履行。本院依职权通过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吴惠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实施信用惩戒。以上事实有司法查控系统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台民初字第2298号��事判决关于“本案案件受理费920元由被执行人吴惠斌负担”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书锋执行员  陈筑闽执行员  李思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思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