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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5执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09

案件名称

吴兰俊、吴南民等与李齐兵、唐万雨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兰俊,吴南民,刘国华,李齐兵,唐万雨,李晓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5执字122号申请执行人:吴兰俊,住霍山县。申请执行人:吴南民,住霍山县。申请执行人:刘国华,住霍山县。被执行人:李齐兵,住霍山县。被执行人:唐万雨,住霍山县。被执行人:李晓霞,住霍山县。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霍山县人民法院(2015)霍民二初字第58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齐兵的银行存款37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家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杜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