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5执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09
案件名称
吴兰俊、吴南民等与李齐兵、唐万雨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兰俊,吴南民,刘国华,李齐兵,唐万雨,李晓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5执字122号申请执行人:吴兰俊,住霍山县。申请执行人:吴南民,住霍山县。申请执行人:刘国华,住霍山县。被执行人:李齐兵,住霍山县。被执行人:唐万雨,住霍山县。被执行人:李晓霞,住霍山县。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霍山县人民法院(2015)霍民二初字第58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齐兵的银行存款37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家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杜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