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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02民初40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孙XX与张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XX,张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02民初401号原告:孙XX,女。被告:张XX,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XX与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已经自行和解,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诉讼期间已经自行和解,原告据此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永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吕爱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