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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初字第0679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湖南嘉龙机械设备贸易有限公司与雷望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嘉龙机械设备贸易有限公司,雷望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6793号原告湖南嘉龙机械设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267号前城公寓1栋1楼111室。法定代表人邓启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细罗。被告雷望军。原告湖南嘉龙机械设备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雷望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嘉龙机械设备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雷望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嘉龙机械设备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雷望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嘉龙机械设备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嘉龙机械设备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雷望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91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959元,由原告湖南嘉龙机械设备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欧阳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颖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