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5刑更20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马玉贵故意杀人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玉贵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刑更200号罪犯马玉贵,男,1957年2月27日出生于贵州省威宁县,回族,文盲,现在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本院于2008年1月16日作出(2007)黔毕中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以马玉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马玉贵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2日作出(2008)黔高刑一终字第1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7月4日交付执行。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日作出(2010)黔刑执字第886号刑事裁定,对马玉贵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3年7月3日本院以(2013)黔毕中刑执字第592号刑事裁定书对马玉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执行机关贵州省毕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16年2月17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马玉贵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罪犯马玉贵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经审理查明:罪犯马玉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2—2014.2月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4.3—2015.6月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马玉贵在执行刑罚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根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玉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1月1日起至2026年9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艳审判员 张永顺审判员 袁利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 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