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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3执34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李明伟与陈得祥、张艳丽、丁艳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伟,陈得祥,张艳丽,丁炎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3执345号申请人李明伟,男,汉族,1982年6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陈得祥,男,汉族,1985年3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张艳丽,女,汉族,1975年4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丁炎恒,男,汉族,1976年6月9日出生。关于申请执行人李明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得祥、张艳丽、丁炎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310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得祥、张艳丽、丁炎恒的银行存款102449元或查封、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平审判员  周 辉审判员  陈鹏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向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