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民辖终5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黑龙江鸿基米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梦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黑龙江鸿基米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王梦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民辖终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鸿基米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八马路。法定代表人刘滨鹏,职务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梦玉,男,1963年1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平安胡同*号。上诉人黑龙江鸿基米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梦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2015)外民三商初字第15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以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该案应由其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为由,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双方当事人对管辖法院及合同履行地均未作明确约定,本案争议的标的为给付货币,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接受货币一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所在地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故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故上诉人黑龙江鸿基米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请求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驳回黑龙江鸿基米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葛保滨审 判 员 李彦茹代理审判员 满婷婷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朝之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