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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129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南城县上塘镇昌兴胶合板厂与黄建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城县上塘镇昌兴胶合板厂,黄建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城民初字第1298号原告南城县上塘镇昌兴胶合板厂。该厂业主章建昌,男,196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上塘镇学宛路*号。被告黄建中,男,196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诸暨市人,住浙江省诸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城县上塘镇昌兴胶合板厂与被告黄建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城县上塘镇昌兴胶合板厂业主章建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建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到庭参加诉讼,本庭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14年将模板运到工地,被告付一部分款后同意余款在一个月内结清,一个月后被告以种种理由称过几天还款,原告到诸暨多次找他,他又说在外地,叫我把银行账号发短信给他。过几天给钱,被告就这样一次一次欺骗原告,后通过朋友找他,约定2015年3月付清,过来一个月又一个月到现在钱一直没有到账,最后电话也不接,被告的行为已属于严重违法,原告不得不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敬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被告黄建中向业主为章建昌的南城县上塘镇昌兴胶合板厂购买模板,同年7月4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2500元,同时出具了一张欠条给原告,欠条注明:“今欠昌兴胶合板厂模板款贰万贰仟伍佰元整(22500元),欠款人:黄建中,2014年7月4号,身份证号:,手机号:133××××0128”,事后,原告多次催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模板款22500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原告身份证1份,营业执照1份。2、欠条一张。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欠款,故原告南城县上塘镇昌兴胶合板厂要求被告黄建中支付尚欠货款22500元,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建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南城县上塘镇昌兴胶合板厂货款人民币225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2.5元,保全费24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人民币1167.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谌志卫人民陪审员  黄剑锋人民陪审员  熊新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官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