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24民初35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县支行与王喜安、李乐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县支行,王喜安,李乐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4民初35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刘洁,系该支行行长组织机构代码委托代理人王建国,系该支行法律专干。被告王喜安,男,汉族,农民。被告李乐珍,女,汉族,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商城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县支行与被告王喜安、李乐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县支行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县支行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雷 群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灿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