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3执62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袁宗生、朱慧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袁宗生,朱慧娟,袁中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3执62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武县永昌路69号。法定代表人刘艳,董事长。被执行人袁宗生。被执行人朱慧娟。被执行人袁中振。本院在执行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袁宗生、朱慧娟、袁中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1723民初19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海龙审判员 邵全喜审判员 袁玉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灿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