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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636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原告马玉蟠与被告刘桂荣,潘玉泉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玉蟠,刘桂荣,潘玉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6367号原告:马玉蟠,现住延吉市。被告:刘桂荣,现住延吉市。被告:潘玉泉,现住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玉蟠与被告刘桂荣,潘玉泉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玉蟠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玉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0元,减半收取840元,保全费810元(原告已预交2490元)合计1650元,由原告马玉蟠负担。审 判 员  贾本华审 判 员  柳春子人民陪审员  于景礼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费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