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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7民初37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方某与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207民初378号原告:方某。被告:佟某。原告方某与被告佟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某与被告佟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某诉称,原、被告××××年××月××日登记结婚,婚生男孩佟方猛。婚前双方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被告经常酗酒并打骂原告,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自2015年4月11日开始分居。原告2015年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宣判后双方未和好,没有共同生活,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孩子由被告抚养。被告佟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年××月××日登记结婚,婚生男孩儿佟方猛(2010年11月11日出生),原告2015年向本院起诉离婚,经本院审理判决不准离婚,该判决生效时间为2015年8月9日,判决生效后双方一直分居至今。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证据材料所证实。本院认为,虽然在本院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双方一直分居生活,但该判决不准离婚的判决生效至今未满一年,且按原告所诉的分居时间也不足两年,不符合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要件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被告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怀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孟雨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