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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民初291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陈瑞与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重庆新华传媒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瑞,重庆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重庆新华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3民初2911号原告陈瑞,男,194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重庆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天生桥2号,组织机构代码20324959-4。法定代表人米加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政武,重庆大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新华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权路10号,组织机构代码69926879-8。(未到庭)法定代表人肖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松,男,197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原告陈瑞诉被告重庆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师出版社”)、被告重庆新华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新华传媒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任科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白皇佳担任法庭记录。原告陈瑞与被告西师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胡政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重庆新华传媒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瑞诉称,2014年2月13日,陈瑞在位于渝中区的重庆新华传媒有限公司重庆书城花费6.7元人民币购买了西师出版社出版的《语文4年级(下)》的教科书一本。该书155页倒数第一行《激动人心的时刻》一文中有如下内容:“伴随着轰鸣声的渐渐远去,飞船逐渐淡出人们的视线,成为太空里一颗晶莹夺目的星”。而《现代汉语词典》对“晶莹”的解释为:“光亮而透明”。《语文4年级(下)》对“晶莹”的解释是错误的。陈瑞购买语文教科书是为了长知识增学问,两被告却用错误的知识当作正确的知识卖给了陈瑞,是一种不守信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四条“经营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由于两被告把错误的知识当作正确知识卖给陈瑞,陈瑞认为两被告已侵犯了陈瑞享有的消费时有接受诚实信用服务的权利。现陈瑞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两被告共同退还原告购书款6.7元,且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6.7元;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被告西师出版社辩称,本案涉案图书由全国中小学教材委员会审定后由该出版社出版并通过重庆新华传媒公司进行销售。该图书经过了教育部等程序进行审定后出版的,具有科学性、准确性、权威性。同一词的用法是千差万别的,陈瑞所说不准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重庆新华传媒公司书面辩称,涉案图书系西师出版社的正规合法的出版物,重庆新华传媒公司系从合法渠道取得涉案图书的销售权,并无违法违规行为。涉案图书是现行中学通用教材,具有权威性、科学性、准确性。不同的图书对同义词汇存在大同小异的解释,只是反映了各自对同一事物的不同认识和理解。陈瑞对个别词汇的生搬硬套,断章取义,屡次滥用诉权,已严重影响该公司的经营活动。该公司采取开敞式售书,并无诱导和欺诈行为。陈瑞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书行为是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故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3日,陈瑞在重庆新华传媒公司下属的重庆书城以6.7元购买了西师出版社出版的《语文4年级(下)》一书,该书156《激动人心的时刻》一文中有如下内容:“伴随着轰鸣声的渐渐远去,飞船逐渐淡出了人们的视线,成为太空里一颗晶莹夺目的星”。《现代汉语词典》684页对“晶莹”的解释为:“光亮而透明”。上述事实,有重庆增值税普通发票、《语文4年级(下)》等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载卷为凭,并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编写教材事先须经有关教材管理部门核准;完成编写的教材须经教材审定机构审定后才能在中小学使用。第五条规定,教材的编写、审定,实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教育行政两级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国家课程教材的编写和审定管理;…。第十八条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成立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负责国家课程教材的初审、审定,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地方课程教材的审定。本案的《语文4年级(下)》系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该书内容经过相关管理部门的审定核准才在各中小学教学使用。西师出版社主要负责教材的选题策划、送审、编辑修订及出版等工作。重庆新华传媒公司作为经营单位,负责从正规合法途径引进教科书进行销售。关于本案所涉图书中中“晶莹”一词出现的不同解释,应属不同编写者对上述词语的学术认识和理解范畴。陈瑞认为书中用语存在错误,且西师出版社和重庆新华传媒公司对此存在侵权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其要求二被告退还购书款6.7元并赔偿6.7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瑞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任 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白皇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