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4民初45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河支行与程干兵、程玉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河支行,程干兵,程玉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4民初452号原告: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河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王河镇二里半。负责人:周著理,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郑琪,该支行职工。被告:程干兵。被告:程玉胜。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河支行诉被告程干兵、程玉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河支行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河支行因程干兵、程玉胜已履行了还款义务,遂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河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河支行负担。审 判 员 朱邦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杨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