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代刑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杜某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代刑初字第160号公诉机关山西省代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某某,女,1976年3月10日出生。因涉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妨害公务罪,经代县公安局决定,于2014年10月27日被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0月30日被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山西省代县人民检察院以代检公诉刑诉(2015)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俊艳、段佳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8日上午11时,被告人杜某某因不满代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其丈夫黄林凯的事故责任认定及对方的经济赔偿事宜,为了给交警大队施加压力,迫使对方出来协商,杜某某组织大量人员在代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门前的县城国道大街(旧108国道)使用拉条幅,用车辆堵路的方式非法拦堵了过往车辆,将国道大街堵塞,致使大量车辆无法通行,造成代县县城主干道国道大街交通瘫痪持续长达约三小时,严重扰乱了正常的交通秩序,给社会造成恶劣的影响。后在民警的处置下将道路疏通。被告人杜某某在被公安民警依法带回派出所接受讯问时,不听劝阻并将出警民警闫冬文腿部咬伤。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辩认笔录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聚众堵塞道路交通,破坏交通秩序,造成代县城主干道国道大街交通瘫痪持续长达约三小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被告人杜某某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暴力抗拒执法,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杜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认罪、悔罪,并经司法行政机关对其进行社区影响评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某某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张俊平审判员 王建成审判员 李春凯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晓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