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5执67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黄洪兴、孙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洪兴,孙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5执679号申请执行人黄洪兴,男,1967年8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琴江镇。被执行人孙明,男,1967年8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云南省腾冲县固东镇。本院在执行黄洪兴与孙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智军审判员 杨仓仓审判员 邓勖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邓增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