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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5执67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黄洪兴、孙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洪兴,孙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5执679号申请执行人黄洪兴,男,1967年8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琴江镇。被执行人孙明,男,1967年8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云南省腾冲县固东镇。本院在执行黄洪兴与孙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智军审判员  杨仓仓审判员  邓勖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邓增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