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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7民初46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孙宝山与宽城北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宝山,宽城北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7民初464号原告孙宝山。委托代理人宁贵明,宽城满族自治县县峪耳崖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宽城北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宽城满族自治县峪耳崖镇北大杖子村。法定代表人张国伍,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宝山与被告宽城北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宝山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宝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宝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孙宝山负担。审判员  李玉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