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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银民初字第86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黄某与伍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伍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银民初字第869号原告:黄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XX航,广西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伍某,女,197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440781197904126280,住所地北海市银海区侨港镇侨民安置楼9幢10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伍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 判 长  汪 丰人民陪审员  傅辉雄人民陪审员  班 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蒋兴娜附本裁定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