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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刑终9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苏德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德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刑终95号原公诉机关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德,户籍地黑龙江省青冈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审理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苏德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2月4日作出(2015)船刑初字第3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宣判后,苏德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德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苏德要求撤回上诉,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苏德撤回上诉。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15)船刑初字第30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伟华代理审判员  栾红英代理审判员  王 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博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