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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2民初307-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原告赵香娟与被告李官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香娟,李官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2民初307-2号原告赵香娟,女,1968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万荣县。被告李官义,男,195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万荣县。本院于2016年3月9日作出(2016)晋0822民初307-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2016)晋0822民初3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原告赵香娟在万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定期存款贰万元的冻结;解除对原告提供的杨阳所有的位于万荣县城宝鼎南路以东金鼎阳光家园房屋的查封。解除对被告李官义所有的别克越野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康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武媛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