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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皇民三初字第0077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孙连富与梅玉军、于海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连富,梅玉军,于海,张海欧,范宇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三初字第00778号原告孙连富。委托代理人刘志敏。被告梅玉军。委托代理人凌杰,系辽宁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海。被告张海欧。���告范宇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连富诉被告梅玉军、于海、张海鸥、范宇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连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退回原告2850元,由原告承担50元。审 判 长  苏宏伟审 判 员  李相儒人民陪审员  童艳雪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林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