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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槐执字第101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经七路支行与被执行人赵艳芬、刘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经七路支行,赵艳芬,刘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槐执字第1011号申请执行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经七路支行,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孙志刚,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赵艳芬,女,汉族,1978年3月13日出生,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刘国(赵艳芬之夫),男,汉族,1979年10月16日出生,住济南市。申请执行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经七路支行与被执行人赵艳芬、刘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的(2015)槐商初字第2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的查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槐执字第101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宗赤军执行员  刘昌珉执行员  刘志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逄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