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4民初124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吴腾飞与李楚强、长沙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腾飞,李楚强,长沙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1245号原告吴腾飞。被告李楚强。被告长沙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光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腾飞诉被告李楚强、被告长沙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长沙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管辖权,本院没有管辖权,请求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涉案工程项目在株洲市石峰区,故本案应由该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长沙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长沙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琼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沈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