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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03民督1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胡美庚申请熊倪、熊耕耘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美庚,熊倪,熊耕耘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03民督18号申请人胡美庚。委托代理人邓曙光,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申请人熊倪。被申请人熊耕耘。申请人胡美庚因与被申请人熊倪、熊耕耘申请支付令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文林华申请称:被申请人熊耕耘、熊倪父子因从事房地产开发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于2014年5月16日向申请人借款142000元,约定借款利率为月息3分,二被申请人共同出具了借条一张。借款后,被申请人一直未支付借款利息,只是口头承诺在还款时连本带息一次性支付。2015年6月份,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连本带息偿还时,被申请人却屡次推延,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利益。特请求法院依法发出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142000元、借款利息51120元(利息按月息三分暂计至申请日),本息共计193120元。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本案申请人申请按月利率3%计算利息,已超出法律规定的年利率不得超出24%的强制性规定。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债权债务关系应明确、合法,现申请人主张按月息三分暂计利息,不符合法律规定,同时导致诉请数额不确定,故不符合支付令的受理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胡美庚的支付令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用1387元,由申请人胡美庚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员  王枫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李静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由审判员一人进行审查。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驳回申请:(一)申请人不具备当事人资格的;(二)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证明文件没有约定逾期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债权人坚持要求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的;(三)要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属于违法所得的;(四)要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尚未到期或者数额不确定的。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发现不符合本解释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驳回申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