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5民初1188-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姜彦国与孙旭东、宋广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彦国,孙旭东,宋广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5民初1188-1号原告姜彦国,男,汉族,1971年12月3日出生,居民,住赤峰市林西县。被告孙旭东,男,汉族,1968年12月28日出生。被告宋广琴,女,汉族,1970年6月19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姜彦国诉被告孙旭东、宋广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姜彦国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登记在被告宋广琴名下的位于克什克腾旗经棚镇经棚路01-西X厅(房权证号X**)商厅一处予以查封,保全价值5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姜彦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登记在被告宋广琴名下的位于克什克腾旗经棚镇经棚路01-西X厅(房权证号X**)商厅一处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建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苏胜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