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穴执字第00484-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张涛、张小理等与郭志容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涛,张小理,郭志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执字第00484-1号申请执行人:张涛,男,196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申请执行人:张小理,男,197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被执行人:郭志容,女,196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084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1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另查明被执行人郭志容在借款时将其所有的位于武穴市沿江大道东三号,建筑面积67.43㎡(证号:武穴房权证武办字第××号)和武穴市民主路38-1号,建筑面积132.36㎡(证号:武穴房权证武办字第××号)办理了抵押登记。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郭志容所有的位于武穴市沿江大道东三号,建筑面积67.43㎡(证号:武穴房权证武办字第××号)和武穴市民主路38-1号,建筑面积132.36㎡(证号:武穴房权证武办字第××号)房屋二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蔡永宏执行员 李至学执行员 吕晓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江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