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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6行审5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邹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山东开泰建筑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邹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山东开泰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1626行审50号申请执行人邹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马兴无,局长。被执行人山东开泰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庆军,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山东开泰建筑有限公司履行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邹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对被执行人山东开泰建筑有限公司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邹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人邹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邹人社监理字(2015)第04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延涛审判员  颜文芳审判员  李迎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