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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81民初39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明与被告王长满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王长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81民初394号原告王明,男,194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委托代理人刘淼,北票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长满,男,198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明与被告王长满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明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长满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王长满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撤回对被告王长满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明负担。审判员  刘前英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思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