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105民初73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告林永梅诉被告顾锡良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永梅,顾锡良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05民初739号原告:林永梅,女,汉族。被告:顾锡良,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永梅诉被告顾锡良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林永梅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永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启花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