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5执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倩茹与被执行人张苗苗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倩茹,张苗苗,张留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5执132号申请执行人张倩茹,女1998年3月8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苗苗,女,2006年5月8日生,汉族,农民。法定代理人李小珠,女,1970年12月10日生,汉族,系申请人张倩茹、张苗苗的母亲。被执行人张留旺,男,1972年6月1日生,汉族,农民。确山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确民执字第00132号民调节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留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申请执行人抚养费12000元及执行费80元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留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留旺在银行的存款1208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安喜审判员 唐建利审判员 李建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康 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