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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9民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姚红梅与王正坤、张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红梅,王正坤,张彩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9民初186号原告:姚红梅,女,1971年3月1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范继奎,河南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正坤,男,1967年5月17日生。被告:张彩霞,女,1968年10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姚红梅诉被告王正坤、、张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红梅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正坤、张彩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红梅撤回对被告王正坤、张彩霞的起诉。受理费9700元,减半收取4850元,原告姚红梅自愿承担。审判员  林笑迁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称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