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9民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姚红梅与王正坤、张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红梅,王正坤,张彩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9民初186号原告:姚红梅,女,1971年3月1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范继奎,河南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正坤,男,1967年5月17日生。被告:张彩霞,女,1968年10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姚红梅诉被告王正坤、、张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红梅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正坤、张彩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红梅撤回对被告王正坤、张彩霞的起诉。受理费9700元,减半收取4850元,原告姚红梅自愿承担。审判员 林笑迁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称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