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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24民初109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4民初1097号原告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薛启龙,睢宁县文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姜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刘瑞展,江苏金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彦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仝 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