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24民初109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4民初1097号原告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薛启龙,睢宁县文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姜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刘瑞展,江苏金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彦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仝 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