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商初(西集)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山亭支行与巩存阔、巩红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山亭支行,巩存阔,巩红强,王祥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商初(西集)字第17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山亭支行。住所地:山亭区新城府前东路**号。负责人:程青,行长。被告:巩存阔,农民。被告:巩红强,农民。被告:王祥涛,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山亭支行与被告巩存阔、巩红强、王祥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山亭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山亭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魏延泉代理审判员 王新胜人民陪审员 姜 芹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