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0民初160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天津保利昆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建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保利昆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建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1606号原告天津保利昆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和平路20号。法定代表人王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欢,天津建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海平,天津建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建新。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保利昆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景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6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文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