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1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承龙与被执行人吴小琴、李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承龙,吴小琴,李建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1执55号申请执行人周承龙,男,1952年5月2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吴小琴,女,1953年7月2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建林,男,1980年9月27日生,汉族。周承龙与吴小琴、李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2015)浦桥民初字第57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告吴小琴、李建林偿还原告周承龙借款300万元,此款于2015年12月1日起每月归还原告周承龙借款20万元,直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如逾期未归还,原告有权向法院申请执行全部款项并主张利息;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为15400元,由被告吴小琴、李建林承担(已经预交)。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吴小琴、李建林名下均无车辆、均无大额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吴小琴、李建林和他人共有的位于栖霞区灵山北路9号46幢104室房产已被多家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吴小琴名下位于栖霞区燕江新城江山苑2幢905室、4幢1509室房产和被执行人李建林名下位于栖霞区燕江新城山水苑10幢608室、江山苑2幢804室、5幢3003室房产已被本院查封。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共需偿申请执行人300万元,此款已给付80万元,余款220万元自2016年4月起每月28日前归还申请执行人20万直至全部还清。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院(2016)苏0111执55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法定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已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浦桥民初字第57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惠震亚审 判 员 吕春贵代理审判员 马 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黎庆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