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29执193-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蔡莲英与彭金文、四川成都市瀚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莲英,彭金文,四川成都市瀚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29执193-1号申请执行人蔡莲英。被执行人彭金文。被执行人四川成都市瀚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金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29民初0096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四川成都市瀚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x万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米可洪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 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