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81民初43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宁国市天泰模具有限公司与王龙腾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国市天泰模具有限公司,王龙腾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81民初437号原告:宁国市天泰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路12号,;法定代表人:王卫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但久知,安徽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龙腾。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学祥,宁国市梅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国市天泰模具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龙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国市天泰模具有限公司以与被告王龙腾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宁国市天泰模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已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宁国市天泰模具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费成兴二0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