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91民初32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范勇顺与四川福润天泽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勇顺,四川福润天泽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324号原告范勇顺,男,羌族,1990年11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松潘县川主寺镇漳金三村***号。被告四川福润天泽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8幢1单元12层1201号。法定代表人秦淑平。委托代理人罗东燕,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勇顺诉被告四川福润天泽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原告范勇顺送达了《开庭传票》,定于开庭时间为2016年3月16日10点,地点为本院第十六法庭。原告范勇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范勇顺诉被告四川福润天泽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一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周航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邓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