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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民申27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西安天和劳务有限公司与西安德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西安天和劳务有限公司,西安德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民申27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西安天和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优斌,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武胜,该公司法律部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世奎,该公司项目经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安德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启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东陵,甘肃隆庆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再审申请人西安天和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和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西安德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生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中民四终字第001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天和公司申请再审称:涉案工程施工过程中,因德生公司诸多原因导致停工累计达170多天,工程结束后,被申请人又迟迟不予结算,在申请人的催促下双方于2013年6月26日达成结算协议,并于同月28日、29日就涉案工程的账目全部结算完毕。结算协议中对工期延误、材料丢失、进度款奖励以及遗留工程问题均作了处理。故德生公司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陈涛系德生公司的副总经理,其代表德生公司与天和公司签订协议书的行为是履行职务行为。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故请求依法再审本案,撤销二审判决,并由德生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德生公司提交意见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院认为,天和公司提供了其与德生公司于2013年6月26日签订的《协议书》,主张双方已就违约金等事项达成协议,德生公司已经放弃追索违约金。但该《协议书》甲方负责人处的签名是陈涛,天和公司没有有效证据证明陈涛接受德生公司委托签订该协议,故原审法院对该《协议书》不予认定,并无不当。且双方于2013年8月1日签订的《确认书》第四条载明:双方有权就超付工程款或违约金事项进行追索。该《确认书》有双方公司公章和公司负责人签名,故原审法院认为德生公司有权就涉案工程延期交付追索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德生公司与天和公司签订的《佳馨花园20#、21#楼住宅楼项目土建工程劳务承包合同》约定,工程竣工时间为2012年2月15日,如延迟交工,天和公司应按5000元/天向德生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直接、间接经济损失。天和公司称其该工程于2012年7月10日总体竣工,同年10月初其完成修补工作。但认为累计停工170多天的原因是德生公司混凝土材料供应不及时、塔吊故障等诸多原因造成。对此天和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故原审法院认定天和公司未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时间竣工,已经构成违约,又考虑双方合同中对违约金的约定过高,遂酌情判处天和公司承担50万元的违约金,亦无不妥。综上,天和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西安天和劳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朱玉红代理审判员  杨宗信代理审判员  任 庆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芍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