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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91民初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191民初150号原告王某某。被告李某某。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火东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其与被告经人介绍于1998年5月份认识,1999年10月按照习俗在秦川镇五道岘村举行婚礼后共同生活,2014年10月22日在秦川镇人民政府补办了结婚证。婚后于2000年9月14日生育长女李甲,2007年7月26日生育长子李乙。婚初双方感情尚可,但从2007年开始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打架,致夫妻感情逐渐破裂,尤其是被告有酗酒的恶习,酒后无故殴打原告。被告的种种行为使原告对其失去信心,现夫妻感情已破裂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故诉请: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女儿李甲由原告抚养,儿子李乙由被告抚养;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位于秦川镇五道岘村八社的房屋20间、重型货车两辆;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某某辩称,双方的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不同意分割共同财产。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8年5月份认识,1999年10月按照习俗在秦川镇五道岘村举行婚礼后共同生活,2005年1月9日双方在秦川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因结婚证遗失,在双方的申请下,秦川镇人民政府于2014年10月22日给双方补发了结婚证。原、被告婚后于2000年9月14日生育女儿李甲,2007年7月26日生育儿子李乙。原、被告婚初夫妻感情较好,生育儿子后由于被告喜欢喝酒交友,原告嫌其对家庭不负责任,经常在被告醉酒回家后双发会发生争吵,被告也曾在争吵时动手打过原告。双方在开庭审理时尚未分居,仍然生活在一起。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被告的答辩及原告提交的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女儿李甲及儿子李乙的户口本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标准。本案中原、被告虽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但不符合法定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原告也未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原、被告结婚时间久,且共同养育了一双儿女,只要被告改掉酗酒和打骂原告的恶习,原、被告之间能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正确处理好家庭矛盾,双方还是能够继续生活下去的。故原告王某某要求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预收取47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火东燕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达选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