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83民初286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胶州市三步纸制品有限公司与青岛琪丰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胶州市三步纸制品有限公司,青岛琪丰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2860号原告胶州市三步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莱镇马店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牟春阳,董事长。被告青岛琪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福州路南段。法定代表人梁萍,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胶州市三步纸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63元,减半收取4331.5元,保全费3000元,共计733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晓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红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