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03刑初3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被告人马俊杰寻衅滋事、妨害公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俊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0303刑初34号公诉机关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俊杰,男,1989年8月28日出生于陕西省宝鸡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家住宝鸡市金台区卧龙寺龙丰苑小区18号楼4单元2楼中户,户籍所在地宝鸡市渭滨区劝业市场28号楼1单元7号,2011年3月曾因犯运输、贩卖毒品罪被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千元,2014年1月25日刑满释放。2015年6月2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妨害公务犯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依法逮捕。辩护人钱平,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月19日以金检公诉刑诉(20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俊杰犯寻衅滋事、妨害公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亚博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俊杰及其辩护人钱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俊杰于2015年6月14日1时许,在本市金台区卧龙寺龙丰苑小区门口处,酒后双手持菜刀对小区门卫值班室及小区进门处进行打砸,殴打龙丰苑小区保安张某某,并将拦车道闸杆、标准道闸箱、防盗门、双层窗玻璃、户外太阳伞等物品损毁,经鉴定共计价值2666元。在打砸过程中民警巨某某、辅警范某某赶到现场,后马俊杰用椅凳殴打民警巨某某,用拳头殴打巨某某肩部、面部,致巨某某受伤,经鉴定属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俊杰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属累犯,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马俊杰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在醉酒状态的行为,控制性明显减弱,与那些在清醒状态下故意实施的犯罪有明显区别,归案后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深表后悔,其母亲代为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综合以上情节,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建议判处马俊杰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4日凌晨1至2时许,被告人马俊杰酒后手持菜刀,在本市金台区卧龙寺龙丰苑小区门口处,对该小区门卫值班室及小区入口进行打砸,将拦车道闸杆、标准道闸箱、防盗门、双层窗玻璃、户外太阳伞等物品损毁,对该小区保安张某某进行殴打,后经鉴定,上述被损毁的财务共计价值2666元,被害人张某某经诊断为软组织损伤、头部外伤、胸部外伤。在打砸过程中,卧龙寺派出所接110指令,该所民警巨某某、辅警范某某赶到现场后,马俊杰用椅子、拳头打伤民警巨某某,经诊断为创伤性鼓膜炎(左)、肘部皮肤擦伤、左肩���青肿,经鉴定属轻微伤。破案后,被告人马俊杰亲属赔偿了卧龙寺龙丰苑小区物业和受伤保安、民警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照片及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的外貌特征及个人基本信息。2、受案登记表及抓捕经过,证实2015年6月14日凌晨2时许,卧龙寺派出所接110指令称在本市金台区龙丰苑小区门口一醉酒男子持刀砍人,打砸物品,该所民警即时出警,在出警过程中,民警巨某某遭到该醉酒男子殴打,经查为创伤性鼓膜炎、肘部皮肤擦伤、左肩部青肿,后办案民警依法传唤马俊杰,马俊杰对其寻衅滋事、妨害公务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的事实。3、报案材料,证实2015年6月15日,宝鸡市嘉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2015年6月14日凌晨1至2时许,马俊杰醉酒后打砸其管理的龙丰苑小区保安值班室、打伤保安张某某、前来制止的民警,造成其各项经济损失进行报案的情况。4、证人张晓锋的证言,证实其系龙丰苑小区业委会主任,2015年6月14日凌晨1时30分左右,其在家睡觉时听到楼下吵闹和砸东西的声音,后下楼到小区门口看见住在其小区18号楼的一个姓马的小伙双手各持一把菜刀,当时这个小伙的母亲拉着他左手,他用拿在右手的菜刀砍砸门卫值班室的窗户,其断定小伙是喝醉了,上前劝阻无效,小伙拿着菜刀故意损坏小区门口挡车横杆,他的母亲将其手中一把菜刀夺下扔在草丛中,小伙还打他母亲,一会儿警车到其小区门口,小伙边骂边那起门卫值班室的凳子,跑向前来的民警巨某某,将巨某某手中的文件夹打落在地,巨某某边呵斥边拿警棍,小伙举起凳子朝巨某某身上打,并将巨某某手中的警棍打���在地,后小伙又举起凳子超巨某某头上打了一下,后又在脸上打了一下一拳,小伙在与他母亲拉扯中自己摔倒了几次,没看到任何人打他,以上是其在现场所见的情况。5、证人范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本市金台分局卧龙寺派出所的辅警,2016年6月14日凌晨2时许,接110指令,称在其辖区龙丰苑小区有人喝醉酒持刀砍人,其开着车牌为陕C15**警制式警车,载着民警巨某某开往报警现场,到达后巨某某先下车,前往龙丰苑门卫处,其熄火后下车即看见一个小伙提着铁椅子朝巨某某打去,巨某某用胳膊挡了一下,其赶紧过去和巨某某将小伙控制住,把铐子带上,期间其闻到小伙一身酒气,在向其告知民警身份要求其配合时,小伙极不配合,还骂他们,并用拳头打他们,后来请求所里支援,把对方带到所里,查得小伙的身份信息的情况。6、证人张某的证���,证实其是龙丰苑小区的住户,2015年6月14日凌晨2时左右,其在家中看电视听到楼下吵闹声,还有砸桌子板凳的声音,他和他父亲张晓锋就下楼去看,他看到一个醉酒的男子在小区门口胡吆喝,他父亲上前劝阻无效,一会儿警察来了,该男子就拿了把铁椅子朝民警打去,打在民警的左胳膊上,民警边口头警告边拿出警棍挡,警棍也被打飞了,他又用铁椅子在民警头上打了几下,在两个民警控制他的过程中,他又站起来用拳头打警察的情况。7、证人唐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龙丰苑小区的保安,2015年6月14日凌晨1时40分许,其和张西宝正在门卫值班,其看见一个身穿短袖的男子两手各拿了一把菜刀站在门房台阶上,要我给物业经理王立军打电话,还拿菜刀在我头上虚晃了一下,后用菜刀在其身上拍了两下,其很害怕就边朝小区里面走边报警,一会儿警车来了��其看见那个男子拎着一个板凳朝警车走去,与警察撕扯在一起,其看到警察脸上有血,后在周围人的帮助下将那个男子控制住,其还不停反抗骂人,后在门房对面的草丛中找见一把菜刀,在门口的下水道处找见警察的警棍,以上是其在现场见到的情况。8、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马俊杰的母亲,2015年6月14日凌晨2时左右,其在家中听到马俊杰打电话,后他出门说找物业上的王经理,其急忙跟出来,碰见小区一个保安说其儿子打他了,不行就报警吧,其在小区门口看到马俊杰与门卫拉扯,手上提了两把菜刀,其赶紧把其中一把夺下扔在小区草丛里,马俊杰拿另一把菜刀把小区保安室的门砍坏了,她和马俊杰的父亲阻止无效,后来警察来了,他上前打警察,警察将其制服,菜刀是家里切菜用的钢制刀身,木头刀把的情况。9、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马俊杰的朋友,2015年6月13日21时许,马俊杰打电话让其到开元附近的芭比酒吧喝酒,其和一个同学过去后一起喝了几瓶酒,后又到天下汇八楼的酒吧一起喝酒,一直喝到快凌晨才走,喝酒期间两个人开玩笑,其对马俊杰说再开他玩笑,他明天涨物业费,马俊杰笑说随便,之后再没说什么,马俊杰回家后给其打电话让他第二天到他家吃饭,其同意并要他把肉备好,其与马俊杰住在一个小区,相互比较熟悉,说涨物业费是个玩笑,都没计较,后马俊杰又打电话说他砸物业去,其在电话中劝不住,待其赶到警察已到现场的情况。10、证人唐某某、范某某、张某某1、张某、张某某2、王某某、被害人张某某3、巨某某的户籍信息,证实上述八人的基本身份情况。11、辨认笔录、照片,证实张某某3、唐某某、张某某1对被告人马俊杰辨认的情况,与���案相关的照片情况。12、视频资料及照片,证实2015年6月14日凌晨1-2时许,被告人马俊杰在龙丰苑小区门口实施犯罪及对其讯问的相关情况。13、增值税发票、收款收据、停车场管理施工合同、停车场只能管理系统配置清单及报价、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实2015年6月14日凌晨,在龙丰苑小区门口被被告人马俊杰损毁的财物价值2666元。14、宝鸡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2015】30号,证实巨某某系钝性外力作用致全身多处擦挫伤属轻微伤。15、申请书、医疗费票据、陕宝医鉴所[2015]鉴字第39号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书,证实马俊杰于2015年6月14日凌晨酒后出现单纯醉酒(普通醉酒),其实施寻衅滋事、妨害公务行为时,虽然在普通醉酒状态下,对其作案行为的性质、后果的辨认能力和行为控制能力有所削弱,但饮酒是自主及自愿行为,且马俊杰知道大量饮酒可能引起醉酒状态,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16、鉴定意见告知笔录,证实上述三项鉴定意见及其相关权利已向被告人马俊杰进行告知的情况。17、诊断证明书及检查单,证实被害人张某某、巨某某受伤及诊断的情况。18、谅解书及收条,证实被告人马俊杰亲属分别向被害人宝鸡市嘉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巨某某、张某某赔偿经济损失,取得各被害人谅解的情况。19、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马俊杰曾因犯运输、贩卖毒品罪被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千元,2014年1月25日被刑满释放的情况。20、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实其是龙丰苑小区的保安,2015年6月14日凌晨1点多,其和另一个保安唐礼礼正在龙丰苑小区门口值班,家住18号楼的一个姓马的小伙,过来给他们各发了根烟,对其二人说刚才他和小区经理的朋友一起喝酒了,其劝小伙回家睡觉,小伙走了约十几分钟后,突然从值班室西侧的小路上跑过来,双手各提了一把菜刀,在其跟前胡抡,说要找物业公司经理,接着小伙的父母赶来劝阻无效,小伙拿菜刀在值班室的铁皮门上砍了几下,在其躲刀时,他用刀背在其后腰上砍了几下,小伙边骂物业公司边砸值班室的玻璃,一会儿一辆警车到了小区门口,小伙又开始骂民警,拿起值班室的一把凳子朝民警砸了几下,在民警控制他时,他又在民警脸上打了一拳的情况。21、被害人巨某某的陈述,证实其是卧龙寺派出所的民警,2015年6月14日凌晨2时许,其在所里值班,接到龙丰苑小区保安电话报警称一醉酒男子在该小区门口保安室打砸东西、持刀砍人后,其与同事范建军一起驾驶制式警车���C1523警一起出警,约五分钟后到达事发现场,看到龙丰苑小区门口的栏杆被折弯,一个二十五岁左右的醉酒男子在门口,范建军去找地方停车,其先行下车,还没走近,那个男子拎着板凳开始朝我抡打,其边往后退边拿出警棍挡,第一下就将其警棍打飞,还继续朝其打,其只能拿左胳膊挡,凳子将其左胳膊肘划伤,打在其脸上,其将凳子夺下,他又用拳头抡打其左肩膀处,范建军赶来其二人将该男子制服,在其不备之际,那个男子突然站起来,用双拳抡打其左面部,无奈其给他带了背铐的情况。22、被告人马俊杰的陈述,证实2015年6月13日晚其与朋友在一起喝酒,一直喝到次日凌晨,回到家一会后坐到其居住的龙丰苑小区门口门卫处,和门卫说话,后来一个保安跑了,其当时追打保安,将保安室的玻璃砸了,因为当时喝了太多酒,后来的事都不记得了,14��早上酒醒后发现其在卧龙寺派出所,后来听其母亲说当时他提着家里的菜刀,还和警察发生了冲突的情况。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相互印证,足以定案。本院认为,被告人马俊杰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其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次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案件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因醉酒后行为控制力降低而犯罪,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其提出被告人认罪态度好,被告人的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在量刑时已予考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俊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止。)二、物证菜刀一把、白色椅子一把依法没收,收作案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金保佳人民陪审员 XX霞人民陪审员 王秀侠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