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刑更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刘禹葵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禹葵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210号罪犯刘禹葵。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本院于2005年7月7日作出(2005)桂市刑初字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禹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干成等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8317.5元。被告人刘禹葵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21日以(2005)桂刑终字第20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10月28日交付执行。2008年2月29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0年5月、2012年9月、2014年11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三次,共获减刑五年十个月。刑期至2020年10月28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于2016年2月25日提出假释,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以罪犯刘禹葵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为由,提请本院对该犯予以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刘禹葵已被实际执行刑期十年以上,在服刑期间经多次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06、2008、2009、2010、2014年度获监狱表扬,2007、2011、2012、2013年度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度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2009年度被评为优秀报道员。自2014年7月至2015年10月止累计获奖励分95.6分。该犯已于2014年4月19日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28317.5元。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禹葵已被实际执行刑期十年以上,并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禹葵予以假释,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至2020年10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廖 军审判员 谢国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文胜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