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民终35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红岭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与南通德尔物流有限公司、南通华东轻纺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通德尔物流有限公司,红岭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华东轻纺有限公司,南通天润利达置业有限公司,周银芳,吕锋,赵玲,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龙江支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终3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德尔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民营经济园区。法定代表人王瑞珍,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红岭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花园19栋11楼。法定代表人周世平,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南通华东轻纺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濠西路98号。法定代表人吕锋,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南通天润利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濠西路98号。法定代表人周银芳,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周银芳。原审被告吕锋。原审被告赵玲。原审第三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龙江支行,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龙园西路58号。负责人方香阁,该支行行长。上诉人南通德尔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红岭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南通华东轻纺有限公司、南通天润利达置业有限公司、周银芳、吕锋、赵玲,原审第三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龙江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宁商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原审法院于2016年1月12日向德尔公司发出《上诉费催缴通知》,要求德尔公司在接到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88113元,如逾期未交,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德尔公司至今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南通德尔物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管 波代理审判员 许俊梅代理审判员 关 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玉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