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2民初298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李平与张雪春、王玲玲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平,张雪春,王玲玲,王雪梅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2983号原告:李平,男,197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委托代理人杨伶美:系辽宁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雪春,男,197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昌图县。被告:王玲玲,女,1986年6月13出生,汉族,辽宁省昌图县。被告王雪梅,女,198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东陵区。原告李平诉被告张雪春、被告王玲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雪春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6,677元或其他同等价值其他财产。原告自愿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单号:10601051900225054686)一份作为担保财产。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雪春银行存款66,677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蕾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