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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13民初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孙某甲诉孙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甲,孙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13民初511号原告孙某甲,女,197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委托代理人徐源声,山东广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乙,男,196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甲与被告孙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甲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孙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隋永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