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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行终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全英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全英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行终108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全英兰。委托代理人:周小军。上诉人全英兰因诉湖南省衡阳市邮政管理局、湖南省长沙市邮政管理局、湖南省邮政管理局不处理投诉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中立行初字第0038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本案中,起诉人起诉的被告是湖南省邮政管理局、湖南省长沙市邮政管理局、湖南省衡阳市邮政管理局,根据上述规定,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范围,故该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经该院释明后,全英兰仍坚持提起诉讼,故依法应裁定不予立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对全英兰的起诉,该院不予立案。全英兰上诉称,湖南省邮政管理局、湖南省衡阳市邮政管理局处置不当,原审裁定不当。本院经审查认为,全英兰起诉的被告是湖南省邮政管理局、湖南省长沙市邮政管理局、湖南省衡阳市邮政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之规定,本案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范围,故长沙市中级人民法认为该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并对全英兰的起诉不予立案是正确的。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蒋 敏代理审判员 易 上代理审判员 李晗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付 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